紅塔證券及總裁陷“限高”風波,公司回應:已撤銷!紅鑫2號還要付5828萬?
本文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藍麗琦
針對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裁沈春暉被“限高”,紅塔證券在9月8日午間進行了緊急公告回應,且就旗下資管產品被投資人申請仲裁后的詳細仲裁結果及償付立場作出了說明。
紅塔證券表示,相關裁決書中確認的付款義務人,為公司管理的資管產品——紅塔證券紅鑫2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簡稱“紅鑫2號”),并非公司本身。公司表示,針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已經撤銷,公司經營和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天眼查APP顯示,北京金融法院于9月1日向紅塔證券下發限制消費令,對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9月8日,時代周報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紅塔證券,相關人士表示,限高令已確認是撤銷狀態,根據之前的仲裁結果,本次案件的賠付將以相關產品中的資產進行劃扣。
據時代周報記者了解,該訴訟案件主要牽扯到紅塔證券與一家私募機構——上海潼驍投資發展中心(有限合伙)(簡稱“潼驍投資”)的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業務。
去年10月,針對紅塔證券管理的資管產品“紅鑫2號”,潼驍投資曾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請。今年4月,仲裁結果出爐,但并未提及紅塔證券的過錯,主要聚焦產品本身。
紅塔證券:付款義務人并非公司
時代周報記者根據公告梳理,2020年8月14日~8月17日,“紅鑫2號”與潼驍投資擔任管理人的潼驍長策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簡稱“潼驍1號”)開展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借款本金合計5998.50萬元,“紅鑫2號”將19華晨04債券質押給“潼驍1號”提供質押擔保。
后因華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其破產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計劃向“紅鑫2號”支付債券清償款3647.26萬元,且預計將繼續支付1731.79萬元(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為準)。
然而,潼驍投資認為“紅鑫2號”未償還向“潼驍1號”所借款項,已構成違約,公司未經清算,擅自取回“紅鑫2號”款項,侵犯了申請人的權益。基于此,2024年10月,潼驍投資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請。
目前,仲裁結果出爐,“紅鑫2號”需向“潼驍1號”償還9622.11萬元(含本金5988.85萬元、利息和補息1846.16萬元、罰息1787.44萬元)。同時,“潼驍1號”有權就“紅鑫2號”從華晨集團債券上已受償的金額優先受償。此外,該案件的仲裁費73.70萬元,也由“紅鑫2號”進行支付。
除此之外,潼驍投資其余仲裁請求并未獲得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的支持。
紅塔證券曾在2024年報披露,潼驍投資的仲裁請求中的第三點為:“公司(紅塔證券)在1000萬元及利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結合如今的仲裁結果,該請求未獲得支持,紅塔證券暫時無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仲裁結果出爐后,7月,潼驍投資便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月1日,法院已經劃扣“紅鑫2號”資產管理計劃托管賬戶3793.21萬元。按上述償還金額測算,“紅鑫2號”至少還需賠付5828.89萬元。
此次限高“烏龍”便來源于此。
紅塔證券在公告表示,公司于9月3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限制消費令。法院認為,7月1日法院已經立案執行申請人潼驍投資“申請執行公司(紅塔證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因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依照相關規定,對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紅塔證券稱,根據仲裁結果,本案執行依據的裁決書所確認的付款義務人為“紅鑫2號”而非紅塔證券,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對“潼驍1號”不負有任何付款義務。
上述紅塔證券人士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經與法院溝通,仲裁結果中的付款義務人為“紅鑫2號”后,該限制消費令已經撤銷。該人士還表示,如果最后投資人無法拿回全部本息,最終還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去解決,但無論如何,是通過產品里面的資產去進行賠付,與公司并無關聯。
律師:雙方不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若主張管理人有責任需嚴格滿足“四要件”
目前,華晨公司破產管理人向“紅鑫2號”支付的債券清償款是否已結清,尚不得而知,但作為基金投資人,潼驍投資顯然想要急切拿回本金和利息。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獨立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獨立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財產。
9月8日,上海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瞿琨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為信托財產,資管計劃獨立于管理人財產,管理人監督管理資管計劃資金的運作。但是,如果管理人在監管過程中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責任,比如適當性義務的違反、合同約定的違反等。
瞿琨進一步解釋,由于該案具有特殊性,基金投資人和資管計劃的管理人(紅塔證券)不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若基金投資人想直接向管理人(紅塔證券)主張責任,一般只能通過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路徑實現。在此路徑下,需嚴格依據侵權責任的“四要件”進行分析與舉證,即需證明存在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以及主觀過錯。
瞿琨表示,只有當上述四個要件均滿足,紅塔證券才需對基金投資人的損失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反之,若任一要件未能成立,則紅塔證券無需承擔該侵權責任。
紅塔證券也在公告中表示,本次仲裁及執行對公司損益及整體經營情況不構成影響。當日,公司股價報收8.97元,微跌0.55%。
更多精彩內容,關注云掌財經公眾號(ID:yzcjapp)
- 熱股榜
-
代碼/名稱 現價 漲跌幅 加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