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移動起訴小米,兩家中國公司專利糾紛,為何去德國打官司?
2025年6月12日,慕尼(ni)黑地方法院的一名(ming)發(fa)言人證(zheng)實,大唐移動在德國法院對小米發(fa)起了(le)三項專利訴訟(song)。
此次涉及的(de)專利均為(wei)LTE/4G技(ji)術,分(fen)別是(shi):EP2237607(用(yong)于實(shi)現小區切換的(de)方法(fa)(fa)(fa)和(he)(he)裝置),EP3713313(上行功率控(kong)制方法(fa)(fa)(fa),以(yi)及移動通(tong)信終端);EP2315369(自適應(ying)調制和(he)(he)編(bian)碼的(de)方法(fa)(fa)(fa)和(he)(he)裝置)。
這(zhe)也是繼(ji)去年聯想在英國(guo)起訴中興通訊,希(xi)望就許(xu)可(ke)費率進(jin)行(xing)法(fa)院裁決之后,中國(guo)企業再(zai)一次選擇在域外司法(fa)管轄區(qu)解決有(you)關標準(zhun)必(bi)要(yao)專利許(xu)可(ke)的案件。
去年聯想在英國起訴中興,在國內就曾引起廣泛爭議,兩家中國公司之間的專利糾紛,卻選擇在域外司法管轄區提起訴訟,不利于我國提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話語權。
中(zhong)興當(dang)時(shi)回應中(zhong)也提到:“基于對聯想作為中(zhong)國(guo)公司的信任,一直對采取協商(shang)以(yi)外的合法(fa)維權措施保持審慎、克(ke)制的態度。此番(fan)聯想遠赴英國(guo)進行訴訟,我們(men)難以(yi)理解但(dan)表示尊重。”
實際上,從過往情況來看,這樣的專利糾紛完全可以在中國司法體系下協商/訴訟解決。
例如在2023年(nian)初,華(hua)(hua)為公(gong)司(si)向(xiang)國家(jia)知識產權(quan)局提出專(zhuan)利(li)侵(qin)權(quan)糾紛行政裁決處(chu)理請(qing)求,推(tui)動(dong)解(jie)決其與小米(mi)公(gong)司(si)長期未能解(jie)決的(de)全球專(zhuan)利(li)許可(ke)費談判問題(ti)。2023年(nian)9月(yue)13日,華(hua)(hua)為和小米(mi)宣布達成(cheng)全球專(zhuan)利(li)交叉許可(ke)協議,該協議覆蓋(gai)了(le)包括5G在內的(de)通信技術(shu)。
從過往(wang)(wang)慣例(li)來看,通(tong)訊企業(ye)之間展開(kai)專(zhuan)利訴訟屬于(yu)行業(ye)常態,從2G、3G、4G到(dao)5G,許多通(tong)信廠(chang)商都積累(lei)了(le)大量必要專(zhuan)利,智能手機終端很難繞開(kai),協商談(tan)判(pan)不一(yi)致(zhi)的情況下(xia),往(wang)(wang)往(wang)(wang)通(tong)過訴訟解決。
但是通訊企業之間幾乎都有一個默契,就是兩個相同國家的企業專利糾紛,應該優先通過本國司法體系解決,而不是優先通過域外司法轄區解決。
據業內人(ren)士透露,去(qu)年聯(lian)想中興的專利糾紛案,后續雙方已經撤(che)銷或(huo)停(ting)止(zhi)海外(wai)訴訟回(hui)歸談判。
近年來,隨著逆全球化的風潮襲來,中國企業在出海過程中頻繁遭遇西方企業的狙擊。作為兩家中國公司,大唐跑到德國打官司,甚至申請在當地禁止銷售小米產品,不僅難以達成合理的結果,反而可能導致兩敗俱傷。在業內人士看來,在當前全球大背景下,中國公司更應該抱團取暖,而不是自相殘殺。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大唐移動起訴小米的專利均為4G專利,在最前沿的5G、6G專利研發上大唐移動已經有所掉隊。
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全球5G標準必要專利及標準提案研究報告(2024年)》顯示,2024年共有5家中國公司上榜全球5G專利排名前十,其中大唐移動排名第十,落后小米集團2位。
據公(gong)開資料查詢,大(da)唐移動目前(qian)與(yu)蘋果、三(san)星和聯(lian)想達成了專利授(shou)權(quan),尚無信息顯示其與(yu)OPPO、vivo、傳音(yin)等中國公(gong)司達成授(shou)權(quan)協議。而(er)小米和OPPO、vivo、傳音(yin)四家廠商(shang)分別占據全球(qiu)手機銷售排名的第(di)3、第(di)4、第(di)5、6名。
在業(ye)內人士看來,小(xiao)米OV是目前國內成功出海(hai)的(de)(de)代(dai)表企業(ye),大唐(tang)移動作為一家中國公(gong)司,在海(hai)外(wai)通過4G專利(li)起訴中國品牌的(de)(de)形式(shi)不值得(de)提倡,雙方(fang)更(geng)應(ying)該(gai)回到談判(pan)桌前進行溝通達成共贏,或通過商議在國內的(de)(de)司法或行政體系(xi)中找到合適的(de)(de)解決(jue)方(fang)案來保證雙方(fang)的(de)(de)利(li)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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